針對刑事強制措施,無論是拘傳、監(jiān)視居住還是取保候審、逮捕都是需要相關部門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采取,同時還必須要經過法定的審批程序才可以。具體到不同的強制措施,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不同。那么逮捕的條件具體有哪些?中絡宏博律所小編為您做解答。
刑事逮捕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guī)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fā)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于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guī)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 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采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以上三個條件,緊密聯系,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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