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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xié)商形成的,中絡宏博律所表示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協(xié)議。
擔保合同擔保人沒簽字合同有效嗎?
中絡宏博律所表示進行民間借貸時,借款合同不需要擔保人簽字的,所以擔保人沒有在借款合同簽字的,不影響借款合同效力。如果是擔保合同沒有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盡管我國合同法并未單列一章進行規(guī)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guī)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中絡宏博律所表示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xiàn),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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