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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條教你準確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犯罪
成都中絡智合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四條教你準確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犯罪
“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認定
只要行為人得到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即不構成犯罪,口頭與書面同意均可。若無書面合同,未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或備案,僅缺乏形式要件,而只要確有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同意,即使口頭許可,在實質上已具備“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但需注意,若所有人口頭同意后,雙方簽訂以上報批準等形式作為生效要件的書面合同,而實際未經(jīng)批準,則應當認為行為人尚未取得所有人許可,其使用行為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同一種商品”的認定
成都中絡智合表示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5條就“同一種商品”的認定作出了規(guī)定: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相同?!兑庖姟芬?guī)定,“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包括《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下稱《國際分類》)中規(guī)定的商品名稱,即以《國際分類》作為判斷的依據(jù)。在《國際分類》中,均是按照類、組、種進行分類,而“同一種商品”應當是在同一種目下列舉的商品,僅需商品的名稱與《國際分類》中的名稱相同,且不論規(guī)格、型號是否存在區(qū)別,均視為“同一種商品”。(2)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如同一種商品因風俗、地域、語言翻譯等原因,導致名稱不同,如“湯圓”和“元宵”不同的叫法,應當認定為“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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